原告安徽某某******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某某******法定代表人赵*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000元及利息4085元(以本金58000元利息4085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暂计至2024年4月24日,实际主张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合计62085元;2、诉讼费一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2018年被告多次通过电话向原告购买建材,且一直保持着“电话订购”的交易习惯,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起初,双方通过现金核对应付款金额后,原告再找其结算剩余贷款58000元,但被告末支付所欠货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