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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某**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1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3.改判、支持刘*的各项财产损失,一、二审诉讼费必须由某**承担。庭审中明确诉其讼请求为,某**承担刘*经济损失86000元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刘*当时即付车价值全款后提车,车型牌号为解放牌ca1250p62kil5t3e5载货汽车一部。购车手续办完之后,某**聘用经理却称:该货车是由该公司经营销售的车辆必须办理挂靠营运,办理《挂靠营运协议》,又称作用是代办保险业务,办理营运证件及货运资格证件。公司让刘*出具手机微信内容的承诺书,信息内容按照销售方意思发写短信内容,卷中已出示...(本文书还有22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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