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高**明知对方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手机、交通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对方使用,并协助进行刷脸认证,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50600.1元。经查实,叶*、涂*等4人因被骗转入其银行卡资金共计140600.1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
2024年1月4日,被告人高**在取保候审期间,明知对方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仍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大连瑞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在丹东银行御景湾支行开设对公账户提供给对方使用,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383611元。经查实,陈*、董某等19人因被骗转入其账户资金共计985999元。
2023年9月21日,高**经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昆仑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4年1月6日,高**经山东省...(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