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陈**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某***及一审第三人福建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遗漏认定郑**并未参与福建某某**的实际经营的事实,致使错判。郑**并没有参与福建某某**的实际经营,属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22年4月29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实际经营公司的郑**。福建某某**与莆田市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因此产生的纠纷,均与郑**无关。郑**将股份返还给实际经营人亦不存在选择受让人的过错。二、原审法院遗漏认定福建某某**系于2022年1...(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