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银行辩称,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后为实现诉讼主张,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我方对案涉存单的3笔债权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原告的执行,原告诉求不能成立。
西宁中小融资公司辩称,我方还有在保业务在青海银行,同意青海银行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各方对全部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仅对证明方向有异议,故对青海股交中心营业执照副本、青海股交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青海股交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0)青0104财保****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青银(1101)行高质字(2021)年第****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及附件、存单(编号no.00934802)、扣划申请书、(2022)青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022)青010...(本文书还有3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