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刘*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刘*、罗*成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刘*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与刘*原系婆媳关系,2015年6月23日,刘*向王**借款15万元,承诺支付利息。之后刘*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19日,本金及其他利息至今未付。
被告刘*辩称,认可收到王**的10万元,但属于赠与或家庭支出,因刘*当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支出较多资金,双方互有往来。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对王**的起诉无异议。
原告王**针对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