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第三人李**、证人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偿还拖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2月30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诉讼利息请求为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债务偿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在上林县总工会上班。被告2018年12月1日以资金周*困难为由,找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2018.***.1-2020.***.30日,原告看在朋友情谊上同意被告的借款。被告于当日立下一张《借条》,原告当日也通过农业银行转账200000元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借...(本文书还有4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