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市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原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朝集建(xxxx)字第x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至范围内的围栏、脚手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清除;2.确认我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营乡孛罗*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朝集建(xxxx)字第xxxxx号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权。事实及理由:我是北京市朝阳区王*营乡孛罗*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朝集建(xxxx)字第xxxxx号,我和家人共同居住于此。因北京市朝阳区王*营乡绿化隔...(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