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352.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4.15%,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6.225%。暂计至2024年1月2日,利息197.59元、罚息19.339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6.225%计算);3.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肖*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补充陈述:1.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借款年利率4.15%、罚息年利率6.225%为笔误,应更正为借款年利率5.32%,罚息年利率7.98%;2.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