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明确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李**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鉴定费、律师费合计591942.65元...(本文书还有3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