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赵**、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利息13652.63元、罚息28.24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赵**、郑**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赵**、郑**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单元××房[粤房地证字第c45号、粤(2021)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2号]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文书还有3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