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典佳********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典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陈*,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典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加班费241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于2018年5月进入武汉典佳********工作,从事配电网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基本工资(固定)加上绩效工资(浮动)组成。公司内勤工作人员每周*作6天,工作时间上午8:00至11:30、下午2:00至5:30。被告系外派人员,随其驻地供电公司人员上下班,每周*作天数为5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被告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周*作时间为35小时,根本不存在加班问题。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8年5月4日至2021...(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