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不服被告北京市朝******(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政房征字〔2017〕1号《北京市朝******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及被告北京市人***(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7〕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房屋在被诉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朝阳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存在多处违法之处。原告认为被诉征收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被告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2017年10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北京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被诉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故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