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水利**********(以下简称:某某水利机电设备制造公司)诉被告某某生态****(以下简称:某某生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水利机电设备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生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380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0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本金1140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本金6463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7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施工的内蒙古赤峰市某某水利工程需要,于2020年5月31日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