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丁*、丁**、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丁*的法定代理人丁**、周**,被告丁**、周**,被告丁*、丁**、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9,312.1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4天×1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695.60元(14天×167.70元×2人)、误工费25,169.04元(104天×242.0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4天×100.00元)、住宿费182.00元、路费1,337.00元、电瓶车损失费500.00元,以上合计83,995...(本文书还有2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