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上诉人罗*、甲**、乙**因与被上诉人丙**、丙**分公司、许*、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3)豫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上诉人乙**、被上诉人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丙**、丙**分公司、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乙**与许*共同支付160,831.54元(不服金额127,318.33元)。事实和理由:本案为意外责任保险,合同未约定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由保险公司在意外责任险内全额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再划分比例。乙**系许*的一人公司,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辩称,罗*主张甲**赔偿44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其他意见详见本公司上诉状。
乙**、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确定罗*承担15%的责任偏轻。
丙**、丙**分公司、许**未答辩。
甲**上诉请求:驳回罗*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改判甲**赔偿罗*伤残保险金12万元,医疗保险金4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罗*为乙**员工...(本文书还有5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