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以下称翁旗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翁旗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旗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赔付医疗责任险的赔偿金5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保险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止,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16年7月4日,患者王*香因右肾囊肿到翁旗医院治疗,后发生医患纠纷,经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认定,翁旗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着过错,并且与患者损害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完全责任。后经过相关部门调解,与患者王*香达成协议,由我方一次性赔偿王*香医疗费用等总计50000.00元。对于此次医疗事故,我方及时向被告进行报告及备案,而被告当时的答复是要求我方准备索赔的各项材料,并为我方列出提供给被告的相关手续清单。我们曾经多此找过被告,在2019年之前我方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相关索赔材料,2020年我方要求被告进行赔付,但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支拖,2021年4月份我方又向被告写了未理赔案件情况说明报告,但被告明确答复因没有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不予理赔,被告这一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到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对原告与患者王*香之间存在的医疗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所称的在对王*香诊疗过程中具有医疗侵害的医疗事故的事实不予认可,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对此,保险...(本文书还有6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