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化肥。
款102,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8日,原、被告达成购买化肥的约定,被告未原告出具书面手续,手续中注明:被告出售给原告化肥100吨,原告先行支付化肥款总额的40%,金额为102,000.00元。剩余60%的化肥款在秋季结清,马上发货。原告在4月8日当日,将化肥款102,000.00元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化肥款后,并没有向原告发货,经原告催促,被告仍迟迟未予发货,现被告已经明显构成违约,且化肥已经错过使用季节,买卖关系已经无履行可能,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化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徐**辩称,原告从未向被告购买过化肥,是张某1要购买化肥。事实经过如下:2021年3月,张某1、董*、杜**欲购买800吨化肥,让被告中间介绍,被告通过张某...(本文书还有4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