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当阳市某******(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3)鄂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田**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在本案中村委会是协助拆迁工作的参与者。其参与的动因是基于政府决策、大局需要,职责是对于拆迁片区的本村村民作好宣传动员,核实拆迁的房屋、土地实际面积、协助、沟通思想、促使村民与某开发公司(即玉泉办事处、市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合同。近几年来,当阳市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包括医院、学校、高*、职教中心及实验工厂,某村有大量的拆迁任务。村委会邀请几位老同志协助拆迁工作,就是后来的所谓“拆迁专班”。本案田**就是所谓“拆迁装班”中的一员,拆迁专班的任务就是维护拆迁秩序,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安全。因为村民争先恐后的在拆迁现场“捡拾渣货”变现,存在安全隐患。另一个目的就是个别被拆迁户在房屋拆除以后如果需要帮助收拾现场的话,专班人员就协助清理一下需要留下的财物。但是,实施房屋拆除是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负责完成。某开发公司还顾请了挖机和操作手。...(本文书还有5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