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与被告古**、古**、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古**、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南京市建邺区的房屋系刘*与古*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刘*与古*来婚后育三女一子,2014年3月,83号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为刘*。2014年8月25日和2014年10月27日刘*召集其子女,先后两次经建邺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归原告所有,且原告承担给母亲刘*养老送终义务,三被告放弃对83号房屋的...(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