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石尚公司、上乘公司上诉主张“石尚装饰尚*”(微信号:×××02)的实际使用者并非尚*本人,“时光与我”(微信号:×××86)的使用者并非石尚公司、上乘公司业务人员。经查,根据增鑫公司提交的微...(本文书还有4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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