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上海星辰********、上海市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上海星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上海市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00元;2、两被告支付2017年度至2020年度每年10天年休假折算工资6,114.50元;3、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的工资1,900元(3,800元÷2);4、两被告支付2017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14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01,178元(22元×73小时×42个月×150%)。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入职被告上海星辰********处,被告上海星辰********将原告派遣至被告上海市静*******担任保安,月工资3,500...(本文书还有4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