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8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其2021年6月14日因资金周*困难找到案外人张某某借款3万元,张某某主要做新能源网约车汽车租赁,当时是失信人员无法转账,找来其公司负责财务和车管的工作人员也是亲戚陈**进行转账。于*,其按照张某某要求向陈**出具借条并把欧米茄手表交付张某某作为质押。后其2021年6月到7月分四笔还清借款,微信三笔还款时备注“归还借款”,现金给了五千(包含利息)。当时张某某仅将手表归还没有把借据归还,说钱已经还清了,他会把借据销毁。...(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