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三某**(以下简称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保险基金支付,被上诉人系因超龄从而无法获得基金赔偿,此笔费用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2.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均已经获得赔偿,不能获得“双赔”。
沈**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三某公司支付沈**一次性伤残补偿金53357.48元(4850.68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628元(7438元...(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