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马**。
2.注册号:34415909。
3.申请日期:2018年11月1日4.核准注册日期:2019年7月28日5.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群4401-4402;4404-4405):医疗保健;理疗;医院;医疗护理;疗养院;公共卫生浴;庭院风景布置;花卉摆放;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浙江大光*******(简称大光明公司)。
2.注册号:1635661。
3.申请日期:2000年4月19日4.核准注册日期:2011年9月14日5.专用期限至:2021年9月13日。
6.标志:
7.核定...(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