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皖西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2023)皖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45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70元、营养费5070元、残疾赔偿金270798元、护理费29372.2元、误工费364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860元、鉴定费17010元,暂计626236.9元,按照40%责任比例被告应赔偿250494.7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8日00时30许,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即入住被告医院,经行开颅去骨瓣手术,于2021年8月6日出院。2021年10月19日,原告再次以“颅脑损伤术后伴颅骨缺损3月余”入住被告医院,术中发生心跳骤停、双侧瞳孔*大,后经抢救治疗,病情稍有好转,于2021年11月20日出院。后原告辗转合肥、上海等地康复治疗,目前仍遗留认知、语言功能及肢体活动障碍。原告认为,原告仅系颅骨缺损修补入院求治,术前神志清楚、肢体活动自如,被告在治疗中存在操作不当等过错是造成原告目前不可递性...(本文书还有5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