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丁**、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6日进行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丁**,被告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60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误工费27751元(55502元/年*6个月)、交通费500元,由被告保**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超出部分由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86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刘**将诉请1中的医疗费变更为15784.82元,另增加主张财产损失500元(手机)。
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3日20时10分许,丁**驾驶车牌号为苏f3××*...(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