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山西隆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山西隆克*********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报销的差旅费等848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职工,2019年2月1日在被告处任山西区市场销售经理,2020年3月1日调整岗位为山西区政府采购经理。根据业务性质,按规定被告应报销跑外相关差旅等费用,2019年2月直至2020年9月底,原告因履行职务自行垫付差旅费、通讯费、乘车补助费、会议培训费、招待费、报餐费、住宿费,印刷费等费用84813元。因被告拖欠工资以及差旅费,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申...(本文书还有1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