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陈**与被告衡阳西湖*********(以下简称西湖房产公司)、衡阳西湖********(以下简称西湖置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何**,被告西湖房产公司、西湖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西湖房产公司向原告李*、陈**支付拖欠2017年3月27日以前现金形式的租金11497元,并支付违约金4276元;2、判令被告西湖房产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租金25868元;3、被告西湖置业公司对被告西湖房产公司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6日,原告李*、陈**与被告西湖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西湖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号西湖中央广场**层**号商铺,总购房款344904元(包括李*、陈**支付的293472元,西湖房产公司承担的两年返租款51432元)。2015年10月26日,原告...(本文书还有4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