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申请再审称:1.陶*仅签署了投保单,现金价值表是在签署投保单后,由a公司生成保险单时添加的内容,且保险单中也未说明现金价值含义及计算方式、退保时对应最后一个年度末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表对陶*无约束力,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解除合同时现金价值为1413.6元错误。2.案涉保险合同内容均属于格式条款,a公司有义务就“现金价值”定义、计算及解除合同损失向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3.案涉合同保费为一年一交,应将每年末数额相加。且保险合同未明确退保损失为经济损失,陶*认为现金价值就是退还现金,损失是失去保险保障和收益。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a公司提交意见称:1.投保提示书中明确犹...(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