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孟**、李**因与被申请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涉案房屋权属明确,上诉人系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涉案房屋由上诉人于2002年10月15日以111300元的价格向太原市精密研磨器材厂购买获得,并办理了交房手续且上诉人也已实际占有使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双方的《买卖合同》、购房收据及《入伙手续书》等,能够证明上诉人系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只是当时涉案房屋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而没有产权证书,...(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