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23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因2023年10月15日、10月22日实施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并有被害人赵*某、杨**、洪**、晋**、黄**、向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票据、鉴定聘请书、成都市新津区发张和改革委关于被盗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