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吴*乙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丙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吴**立即偿还借款36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吴**因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自2012年起陆续向黄**之父黄某乙(2020年1月20日去世)借款36万元。2020年12月20日,吴**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兹向黄**借款叁拾陆万元整.此据借款人:吴**此单为最后约定,以前所有无效借款人:吴**2020.***.20身份证号:350321196809××××”。吴**出具借条时承诺将尽快还款,但至今却未付分文,事经黄**多次催讨,未果。
吴**未作答辩。
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主...(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