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旺德********(以下简称旺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陕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陕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1)陕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旺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德公司诉称,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开发的御璟豪庭工程项目部供应钢材,该合同对数量、名称、单价、金*、质量、验收、垫资费、违约金、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后原告按约供货,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7月4日,被告累...(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