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6年7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文**因与被上诉人王**、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行了询问审理,被上诉人王**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文**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未将王**和文**的儿子王**追加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损害了未成年人王**的合法财产权益。一审庭审中,文**与王**均认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案涉房屋,系用王**的残疾赔偿金购买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其他费用。该残疾赔偿金系王**的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个人财产,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有保管权,并没有处分权利,即使用该款购买了房产,该房产仍然是王**的个人财产,文**、王**无权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更无权处分其儿子王**的个人财产。因此,王**...(本文书还有4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