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熊**支付下欠原告沃**合计107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原告采购沃柑合计人民币20711元,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23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下欠10711元便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熊**缺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实原告的诉讼...(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