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肃州区王**********(以下简称王*大宅)、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原告经被告项目经理陈**介绍为被告承包的长青华悦府3-1-8-**房间提供铺装等劳务,约定工资为50元/平方米。工程完工后,经核算,原告工资为1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10000元以原告施工劳务存在质量问题须扣除损失为由拒不支付。但经原告返工查验,并无质量问题。原告向肃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解,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资事实,但仍以扣除损失为由,处理无果。基于上述事实,被告拖欠工资,应予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王*大宅、陈**辩称,拖欠原告工资是事实,但金额为9643元。...(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