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被告赵**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77500元及利息27720元(以577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暂计至2022年4月8日),及以577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2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