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青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汪**、邓*、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邓*、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邓*归还贷款本金69365.02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4月29日的贷款利息5165.26元、复利837.25元、罚息12316.51元,合计87684.04元;2.判令汪**、邓*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855元;3.判令汪**、邓*支付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判令汪**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汪**、邓*、汪**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青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将第一项“判令汪**、邓*归还贷款本金69365.02元,并支...(本文书还有4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