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开卡人:刘**;信用卡卡号:62×××82。
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情况:
利息: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含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分期手续费: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1-36期不等,每期手续费率为0-1.8%,可选期数及对应每期手续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3期/6期/12期/18期/24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70%。
三、被告欠款情况:
被告自2020年4月25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尚欠本金49974.8元,利息2031.93元,违约金1861.42元,手续费3968.78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9974.8元,手续...(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