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陈*及一审被告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市人民法院(2020)黑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审被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金**提供的欠据为依据认定金**拖欠陈*水暖、电气工程款的事实是错误的,该欠据是金**为了将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牧业公司)给付的工程款转移而给陈*出具的,陈*也承诺不会以此虚假的欠据起诉金**。一审时金**已提交证据证实,其是电气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金**对陈*承建中兴牧业公司3号牛舍水暖工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金**已将...(本文书还有2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