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861);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1739.27元、利息12166.18元、罚息292.91元(截至2023年12月23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加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及上述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律师费27168元;4.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临桂区**镇**道**...(本文书还有3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