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地区,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上诉人周*、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林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顾*、上诉人阳光保险林芝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达某,被上诉人谭*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周*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低于周*实际损失。依据周*一审提交的《误工证明》等证据,可认定周*年收入为23万元,即便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应认定为126,226元,一审法院依据标准较低的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66,285元予以认定,不符合周*实际工作行业性质及实际收入状况。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低于周*实际损失。依据周*一审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周*护理期为150日,由于护理人员为亲友,难以明确收入标准,周*依据西藏自治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三、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低于周*实际损失。依据周*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户口簿》等证据,可认定周*在诉讼请求中所列相关数额合理,但一审法院未全部采纳。
阳光保险林芝支公司辩称,首先,周*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所提交证据都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依据标准不当;周*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证据不足且未举证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应标准,以上都不应当被支持。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强险和商业险各承担50%的责任进行赔付,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不当。
谭*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董*述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阳光保险林芝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本文书还有8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