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广东誉丰********(以下简称誉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誉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项“乙方自愿同意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起,给予甲方9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2项违约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乙方已付房价款的3%”的格式条款无效;二、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符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楼条件交楼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本文书还有2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