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顺********(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被告上海泰椰*********(以下简称泰椰爷公司)、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泰椰爷公司、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天顺公司与泰椰爷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就上海市xx路xx号lg1-**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署之《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2.天顺公司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219,890元;3.泰椰爷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199,254.5元(已抵扣10,000元装修保证金);4.泰椰爷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5,600元;5.泰椰爷公司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的电费20,880.6元及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的水*585元;6.泰椰爷公司支付滞纳金,以前述诉请三、四、五款项之和即236,320.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7.泰椰爷公司返还租金优惠78,669.06元;8.泰椰爷公司返还物业费优惠5,458.06元;9.泰椰爷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71,110元;10.李*对泰椰爷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5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