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吴**、陕西鸿建********(以下简称鸿建公司)、朱*、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鸿建公司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朱*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3,991.1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9日,原告与宋**、宋**等人被刘*叫去西安,给被告吴**承包的位于西安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坡村的拆迁工地干活,讲好报酬在活干完后按多劳多得的方式结算。同月31日6时许,原告在工地拆墙体时,墙体坍塌,将原告右肩背部及左髋部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工程大学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1.股骨颈骨折(左);2.肩胛骨开放性骨折(右);3.肩胛部开放性外伤(右)。原告在内固定术后第四天出现双眼视物模糊,之后主治医生建议转入眼科专科医院治疗,吴**不出钱也不带原告转院治疗。同年10月,原告自己借钱到西安市第一医院治疗眼睛,经诊断为:1.双眼视神经萎缩;2.双眼青光眼;3.双眼白内障。医生称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经治疗未见好转,原告只好出院休养。之后,原告与吴**就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吴**辩称,原告是被告刘*叫去干活的,刘*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他在沣东新城西坡村未承包拆迁工程,原告不是给他干活,他和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他在西坡村收集废...(本文书还有5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