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中泰**********因与被上诉人彭**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泰**********(下称中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中泰公司因彭**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5465848.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是不对的;二是认为损失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对的。1.一审判决不认为被上诉人保全行为构成侵权是基于对事实的选择性确认,没有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另外对法律关于过错的理解存在错误。彭**在基础诉讼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构成对上诉人财产权利的侵害,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2.损失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对的,忽视了上诉人向李*波、李**、王*印等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实,显然因为账号*******,才采取补救措施:因果关系要从常理上来认定,企业资金的流动是会产生利润的,应得利润的损失也是损失,至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外,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交的与损失有关的证据是充分的,损失是客观发生的,与被上诉人的错误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本文书还有5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