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中国某辽宁省分公司”)因与孟*、王**、本溪某乙****(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雇主无法定赔偿责任前提下认定上诉人承担理赔责任,适用法*错误。原审第三人本溪某乙****在上诉人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根据《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此条约定,只有在被保险人应承担法*责任的前提下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针对死亡结果,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系在雇主有责的前提下承担。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结合本案,王**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文书还有5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