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某某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30248.32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4日10时48分,王**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驾驶苏e×××**小型客车在苏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受伤。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本文书还有2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