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陈**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石岩创维科技工业园特别事件报告》中“人力资源处理意见”的书写内容统一性进行司法鉴定。
陈**陈述其提交的《石岩创维科技工业园特别事件报告》系拍照得来,被上诉人并未向其出具该报告。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针对上诉人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评析认定如下:
陈**主张被上诉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10月20日,陈**和同事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陈**提交的《石岩创维科技工业园特别事件报告》记载了事件经过,“保安部处理意见”为“建议解除两人的劳动合同”,“安委会处理意见”和“计划物控部处理意见”为“同意”,但“人力资源处理意见”为空白。被上诉...(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